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种子)罚〔2025〕5号 |
案件名称 |
东湖区四季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东湖区四季春农资经营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02MA7HYMKT50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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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种子产品19包; 2.处2000元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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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