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23号 |
案件名称 |
邓智英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违规垂钓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邓智英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195705040010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19时22分许在位于红谷滩区摩天轮附近水域,使用使用的三根钓竿垂钓,有两根钓竿均挂有活体饵料泥鳅违规垂钓。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以及《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三项“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禁止性垂钓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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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以及《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年事已高,身患多种慢性病,需长期用药治疗,生活困难;同时,积极配合调查,现场无渔获物,主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自愿进行渔业资源修复。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3-共同处罚部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可以并处2000元-7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钓竿3根; 二、处2000元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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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