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20号 |
案件名称 |
蔡佑庆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蔡佑庆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196305230013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11时许,在位于红谷滩区九龙湖附近水域,使用2副真饵复钩钓具(均为1轴8钩的爆炸钩)、打窝船1艘进行非法捕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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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真饵复钩钓具2副,打窝船1艘; 二、处2500元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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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