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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动防)罚〔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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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东湖区潮宠汇宠爱一生宠物店经营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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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东湖区潮宠汇宠爱一生宠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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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02MA7AX2JD1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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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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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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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无从轻和从重情节,适用一般处罚档次。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8—无从轻或从重情形的,适用一般处罚档次:“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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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800元)0.3倍540元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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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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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