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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动防)罚〔20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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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青云谱区千宠汇宠物经营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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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青云谱区千宠汇宠物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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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04MAEDTJ7D5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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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举报人提供一段非法诊疗活动视频),前往青云谱区千宠汇宠物经营部(地址:青云谱区星悦汇商业综合体3#楼一楼107商铺)展开调查核实。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视频资料(非法诊疗活动)内容确认无误,承认其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情况下,于2025年10月8日下午15:03分许给消费者宠物猫实施非法诊疗活动且未收取诊疗费用的客观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于2025年10月8日下午15:03分许给消费者宠物猫注射疫苗,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非法诊疗活动注射的是猫鼻气管炎、嵌杯病毒病、泛白细胞减少症三联灭活疫苗(简称“妙三多”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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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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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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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综合裁量按照一般处罚档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5共同处罚部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处罚决定: 处10000元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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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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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