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农药)罚〔2026〕3号 |
|
案件名称 |
江西省旷野园林有限公司经营销售劣质农药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江西省旷野园林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4MA3ABU8Y2R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省旷野园林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吡丙-噻虫嗪可溶液剂”(噻虫嗪4%、吡丙醚5%,生产日期:2024年5月2日,规格:200ml/瓶,农药登记证号:WP20220008,生产单位:许昌市建安区昌盛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农药产品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经初检、复检,有效成分“噻虫嗪4%”实际检测结果2.1%和1.8%,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之规定,该产品认定为劣质农药。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吡丙-噻虫嗪可溶液剂”农药产品于2024年8月13日进购40瓶、进价15元/瓶。至案发时,涉案产品已销售36瓶、售价25元/瓶,执法抽检3瓶,现库存1瓶,违法所得900元(25元/瓶×36瓶),货值金额1000元(25元/瓶×40瓶)。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用于园林绿化,未产生不良后果。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第8条共同处罚部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和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处0.2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吡丙-噻虫嗪可溶液剂”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三、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9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足球赔率网站-足球比赛结果赔率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